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77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明彰 (即貿暉企業社)送達代收人 卓昀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竑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4萬7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萬31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將逕行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鏡明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