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懿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達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輝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916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