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 黃金蓮
林肇錞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淑鈴 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3,333元,應繳裁
判費18,2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72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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