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1087號債權人凱悅福星大廈凱悅座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事實理由欄稱債務人積欠24,000元,請求聲明要
求債務人支付26,000元,兩者請求不一致,請確認後,更正請求聲明。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