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六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費用新台幣貳仟零肆拾元(按債權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
二、聲請人聲請前兩年有實際扶養 林淵源林侯素梅 之事實與證明文件,及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與證明文件,並請提出父母林淵源、林侯素梅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卡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議書,並說明還款狀況。
五、聲請人請說明在該租賃契約成立之前,台端住居在何處?如仍為在外租屋,請提出當時的費用及其證明,並說明尚有何人同住該處,如有請說明租金如何分攤。
六、聲請人請說明在新竹係從事何工作?是否因長期工作需求而住居於新竹市○○路之住處?是否會繼續在新竹工作?抑或僅係短期或臨時性在新竹市工作而住於明湖路住處?何時起開始至新竹工作、居住?
七、陳報所列膳食、教育、醫療、交通等相關證明單據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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