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湖簡字第357號
原   告  張文峰
被   告  岩鑫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政瑋
訴訟代理人  張秉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為提示後未獲付款
,自得向被告追索,要求其負擔發票人付款之責等情。爰依
票款給付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給付98萬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算之票據法定利息之判決。
二、被告則以:伊之現負責人係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始因營業
讓與而經營公司,並於公司變更登記後,變更系爭支票帳戶
負責人登記名義及留存印鑑章,然系爭支票均以變更前印章
蓋印簽發,現負責人並不知系爭支票債務。又系爭支票發票
人印章係遭不詳姓名年籍之人盜取後蓋印於系爭支票,伊不
負發票人責任。再者,支票正面之「日期」、「國字金額」
、「阿拉伯數字金額」均非經伊授權填載,系爭支票應均欠
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系爭支票既非經伊同意簽發,原告應
係以無對價或惡意方式取得系爭支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其所持系爭支票發票人欄之印文均為真正,且提示
均遭退票乙情,被告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0頁),且有系
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可資佐據(見本院卷第13至15、35頁)
,堪認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又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執票人所持支票到期經提
示不獲付款時,對於發票人得行使追索權,請求給付票款及
法定遲延利息,票據法第5條、第6條、第144條、第85條第1
項、第133條定有明文。系爭支票之印文既為真正,原告主
張被告應負發票人責任,給付票款本息,應屬有據。
四、被告雖辯稱系爭支票發票人之印文與其負責人在營業讓與後
,所變更系爭支票帳戶留存印鑑章不符云云,並提出新北市
政府函1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0頁)。惟按就他人之財產或
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
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民法第305條第1項定有明
文,被告公司現負責人既因營業讓與而承受被告公司資產,
亦須承擔受讓前被告之債務,被告僅以系爭支票帳戶業經變
更,即謂其負責人受讓前所生債務與被告無涉云云,要不足
取。被告又以系爭支票之印文係遭他人盜蓋,必要記載事項
如發票金額及日期均為他人任意填載云云置辯,並提出報案
三聯單為證(見本院卷第51頁)。惟按支票上所蓋發票人公
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係屬真正,且該支票之金額及發票
日於執票人提示時已記載完備,則發票人就其抗辯未親為填
載或授權他人填載系爭支票之金額及發票日之事實,自應負
舉證之責任。本件系爭支票發票人欄之印文為真正,已如上
述,被告固提出報案紀錄,要僅說明被告曾報案請警方協助
,就公司印文是否確實遭他人盜蓋及系爭支票是否係他人未
經授權填載必要記載事項等情,均無法舉證以明,是項抗辯
,並不可採。被告再辯以原告係不相當對價或惡意取得系爭
票據云云,惟按票據行為,因屬不要因行為,故執票人對於
票據之行使,應不負有證明給付原因之責任,亦即若票據債
務人欲主張該執票人取得票據,係不相當對價或出於惡意時
,自應由票據債務人自行負擔舉證之責。被告就原告係如何
未以相當對價或惡意取得系爭支票,未能具體陳明並舉證以
明,此部分所辯,亦屬無據。
五、綜據上述,被告應負發票人責任,原告依票款給付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8萬元(000000+300000+380000=
980000)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之107年2月6日起算票據法
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
確定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萬680元(即第一審裁
判費)。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
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莊達宏
附表:
┌──┬────┬─────┬────┬─────┬─────┐
│編號│發票人│面額│發票日│票號│提示日│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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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岩鑫有限│30萬元│106年12│BX0000000│106年12月│
││公司││月25日││25日│
├──┼────┼─────┼────┼─────┼─────┤
│2│岩鑫有限│30萬元│106年12│BX0000000│107年1月2│
││公司││月31日││日│
├──┼────┼─────┼────┼─────┼─────┤
│3│岩鑫有限│38萬元│107年1月│BX0000000│107年1月22│
││公司││20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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