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79號
原   告  蔡孟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