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連大立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妹妹企劃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貳仟貳佰零伍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9月至12月間,陸續向原告批購酒
類等,目前尚積欠貨款新台幣92,205元未付,原告再三催討
,均無效果,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銷售單影本16紙在卷可稽,並為
被告所不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據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許秀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