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41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8,314元(以原告請求返還之2筆土地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乘以請求返還之應有部分計算總和:887地號土地:1277平方公尺x5600元x1/7=0000000元;887之1地號土地:454平方公尺x5500元x1/7=356714。0000000+356714=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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