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06號原告乙○○被告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桃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含括其內之薪資給付部分,屬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應推定其存續期間,而推定僱傭關係存在之存續期間,係算至勞工滿65歲止,本件原告係00年0月00日生(27歲),算至其65歲止之期間已超過10年,是應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之聲明第1、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8,600元(以原告所主張之每月平均薪資35,655元計算10年,即35,655x12x10=4,278,600)。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3,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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