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由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於民國95年9月15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於99年11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1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543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靜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王明玉
5日內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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