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99年1月7日送監執行,並於99年11月
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9年1月7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9年11月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3月6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2月22日等情,亦有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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