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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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8號

原告 吳采蓮

被告 謝娟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10日入監,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7日下午2時37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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