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中小字第48號原告 吳采蓮 被告 謝娟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10日入監,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7日下午2時37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吳蕙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