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586號
抗告人 張翎瑩
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日本院移轉管轄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經本院於111年12月1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19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查,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則有本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可憑,本件抗告顯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