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1號

原告興大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鴻

被告互助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歷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營業所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兩造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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