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聲字第76號

聲請人 江秀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皇家城堡爵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如聲請人未能提出合於上開要件之證明,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自無從准許。

二、查聲請人以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1296號強制執行事件等語,惟聲請人雖提起本院111年度店簡字第186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因未繳納裁判費,經通知限期補正未補,由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裁定駁回,則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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