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陳秀琴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黃明正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何陳秀琴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何陳秀琴於105年9月1日因行動不便,輕度失智入住 迦勒 護理之家,接受照護期間數次入院,目前已達嚴重失智,不良於行,完全需依賴他人協助,言語混亂,臥床照護階段,輪椅也無法久坐,而無法出庭等情,有迦勒護理之家106年4月25日 宜迦 護字第10604001號函在卷可稽,故依被告何陳秀琴目前之狀況,確有因疾病無法到庭之情形。故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於被告能到庭前,應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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