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補字第一三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乙○○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元,應繳裁判費六千五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五千五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
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⑵
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
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
出)。
3、原告應提出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月 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