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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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7號原告 許正雄 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何功局長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藥事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