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32號原告 陳秀勤
陳賴惠淑 被告 林鳳成
吳桂金 上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101年度易字第154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蔡美華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