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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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嘉仁選任辯護人詹文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偵字第11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嘉仁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康嘉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因審理進行證人詰問程序終結,而於102年1月14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現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3罪,已經本院判處有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4月、7年5月、7年8月),並合併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在案,因重罪相較於輕罪而言,被告可能受到的刑罰制裁較為嚴厲,逃亡誘因隨之增加。本院因認為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嘉芬
法官張明儀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華倫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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