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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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85號原告 紀丁群 被告 紀瑞峰
0號被告 紀賜山
0號被告 紀驊益
0號被告 紀麗卿
0號被告 紀庭峰
0號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25,900元(7,700x367=2,825,9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