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12號原告匠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淡 訴訟代理人 張玄宗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被告 陳順福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複代理人 李兆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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