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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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90號原告傅郁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思羽 被告 盧偉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7日以101年度補字第123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522元及補正被告盧偉江之住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30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