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翔宏選任辯護人林凱倫律師
謝瑋玲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706號),本院就肇事逃逸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翔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肇事逃逸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鄭光婷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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