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4號原告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此項裁定已於98年1月1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