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紀冠州 代理人 詹忠霖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湘秦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黃莉玲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紀冠州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紀冠州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止,茲因債務人已受本院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紀冠州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本件債務人紀冠州向本院聲請之清算事件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債務人紀冠州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沈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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