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虎簡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虎簡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鵬程被告鄭梅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589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鄭梅花犯竊盜罪,處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鄭梅花犯後坦承犯行,並將竊得之部分蠟燭返還被害人,暨衡其為重度智能障礙者之身心狀況(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757號不起訴處分書),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因被告供稱除返還被害人之蠟燭外,其餘竊得物品均已丟棄等語,是就此部分竊得之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110斤大支柱香1箱2香環3盒3打火機1盒(內有50顆)4 鳳梨 蠟燭2盒(因數量不明但應為數盒,故有利被告計以2盒計算)--------------------------------------------------------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589號被告鄭梅花女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梅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單一犯意,㈠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12時51分許,行經雲林縣○○鎮○○路000號對面之新興媽祖會館內參拜時,順手竊取線香1箱、香環3盒、鳳梨蠟燭數盒,打火機1盒得逞後離去;㈡於111年12月15日9時17分許,再度前往新興媽祖會館內,徒手竊得鳳梨蠟燭3盒後離去。嗣擔任新興媽祖會館理事之 王春懿 發現財物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旋於同日10時15分許,在臺大醫院虎尾分院自鄭梅花身上查獲甫竊得之鳳梨蠟燭3盒(已發還),始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梅花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王春懿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職務報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採證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先後2次前往新興媽祖會館內竊盜,係基於單一之竊盜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實施,而侵害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至被害人遭竊之財物,屬被告之犯罪所得,除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鳳梨蠟燭3盒外,餘均未扣案,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檢察官李鵬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詹雅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