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雅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90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盜版品LV全新老花款手拿包附背帶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雅萍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0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仿冒盜版品「LV全新老花款手拿包附背帶」1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3月9日以111年度偵字第90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該案扣案之「LV全新老花款手拿包附背帶」1個,係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註冊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仿冒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LOUISVUITTON鑑定報告書等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