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字第二O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毀棄損壞等、毒品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毀棄損壞、毒品等二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均得易科罰金之刑,分別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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