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43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久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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