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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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8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1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