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繼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繼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補字第10號聲請人丙○○
甲○○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胡敏昇 上聲請人聲請繼承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盛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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