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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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8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已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6年10月1日上午某時,自頂樓以不明工具撬開破壞鐵門,侵入甲○○位在臺中縣太平市○○路○段○○○巷○弄○○號之住宅(空屋)內,徒手拆解鋁門窗而竊得鋁框15件(市價新臺幣2萬元)。得手後,旋即逃離現場,並變賣得款約3千元,花用殆盡。嗣因甲○○報警處理,為警在上址之屋內,採得指紋2枚,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比對結果,其中1枚屬乙○○所有,因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97年2月7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查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15庭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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