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5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亭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碧鳳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元旗 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4607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向鈞院聲請假扣押伊之財產,但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裁定命其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已對債務人起訴,起訴案件為本院94重訴355號,經本院查明屬實,有該案起訴狀繕本一份附卷可參,是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沈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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