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8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7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李明益法官張文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