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黃水鎮 複代理人 洪文濱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昕樺 (即 林妏姍 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妏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