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89號原告丙○○
丁○○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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