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849號聲請人 楊忠晉 住金門縣金寧鄉榜林村后湖上列聲請人間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楊根榮 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資料歸屬清單。
二、遺產清冊(檢附之遺產清冊未填載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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