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74號原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被告 黃進忠 被代位人 黃進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以112年補字第183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700元暨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5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