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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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 葉哲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慶鏞 間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147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萬318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萬3768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4萬32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