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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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馮柏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啓豪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80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4642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59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80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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