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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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43號原告 林祈貴 被告臺中市豐原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金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在卷足憑,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