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89號原告 吳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99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