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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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0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文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2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6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葉卉羚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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