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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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 盧政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麗津 等4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889元,請如期補繳。
二、請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4份(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