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簡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吳東廸 被告 姚明瑄 上列被告姚明瑄因毀損案件(112年度壢簡字第1751號),經原告吳東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涂偉俊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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