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3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3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3735號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徐俊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傑瀚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債務人傑瀚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稱(經查,為傑「瀚」營造有限公司)。
二、債權人管線遭債務人不慎挖損當日現場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
三、現場勘查報告。
四、催繳函之回執。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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