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 張賽花 被告 洪瓊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用。而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兩造間就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坐落其上之臺中市○○區○○段○○○○○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之贈與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均予撤銷,並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依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37,88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6,165,280元+系爭建物課稅價額872,600元=7,037,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69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70,69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