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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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 覃溫梅貴 被告 黃美珍 被告 胡志名 被告 胡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於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79,500元同時,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面積82.94平方公尺、持分全部之土地及同段建號253號(門牌:光興路1478巷49弄30號)持分全部之建物交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9,26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82.94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900元)+(系爭建物課稅現值106,400元)=1,259,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洪玉堂